(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陈志雄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雄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204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志雄(绰号老鼠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东莞市茶山镇茶山居民委员会健康路10号。2006年10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3月4日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日被羁押,同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3)2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志雄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志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志雄在东莞市茶山镇向吸毒人员游圣柱(绰号叮当)贩卖毒品海洛因2次(共约0.08克),向吸毒人员钟伟鸿(绰号黑仔)贩卖毒品海洛因10次(共约0.4克)。2013年8月2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茶山镇健康路10号门口将被告人陈志雄抓获归案,当场从陈志雄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8小包(净重0.69克)、甲基苯丙胺1小包(净重0.16克)、现金37.5元及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志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验材料,查获的毒品等物证,检验鉴定报告,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某某柱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志雄的庭前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雄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提请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志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志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陈志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志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黑色LG手机一部、人民币37.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段体操代理审判员 王景龙人民陪审员 孔祥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佩珊附页: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1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