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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盐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旺才诉被告曲海峰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旺才,曲海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盐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郭旺才,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盐湖区解州镇铁匠巷6号。委托代理人张开民,运城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海峰,男,1964年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粮食局职工,住运城市中城办潞村街151号南1号。委托代理人关保国,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玉法,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旺才诉被告曲海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旺才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旺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旺才承担。审 判 长 令狐旭峰审 判 员 王 文 祥代理审判员 续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晓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