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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民终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徐俊生与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俊生,被告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民终字第13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俊生,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涟水县人。委托代理人童陈,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有仲,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徐俊生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都市人民法院(2013)扬江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俊生又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俊生撤回上诉之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俊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诉讼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徐俊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刘文辉代理审判员  苏岐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