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法民初字第11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钟颖与刘光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颖,刘光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法民初字第11516号原告钟颖,男,汉族,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6905132811。被告刘光福,男,汉族,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5504291115。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颖与被告刘光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颖负担。审判员 李 永 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