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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法民初字第11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钟颖与刘光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颖,刘光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法民初字第11516号原告钟颖,男,汉族,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6905132811。被告刘光福,男,汉族,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5504291115。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颖与被告刘光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颖负担。审判员 李 永 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