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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倴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文昌与吕会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昌,吕会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倴民初字第66号原告张文昌,农民。被告吕会志,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昌诉被告吕会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文昌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会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恩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