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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一初字第03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袁莉、刘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莉,刘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3679号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蒋颖,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家建,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刘琳玲,该社职工。被告:袁莉,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玲,女,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袁莉、刘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卫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