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一初字第03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袁莉、刘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莉,刘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3679号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蒋颖,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家建,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刘琳玲,该社职工。被告:袁莉,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玲,女,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袁莉、刘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卫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