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汪纪民与姚钅监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纪民,姚钅监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286号原告汪纪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飚。被告姚钅监龙。原告汪纪民与被告姚钅监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丁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纪民诉称:原、被告系朋友。被告将其承建的久事西郊花园徐泾港北岸项目中油漆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按期完成分包工程,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截止2012年1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210800元工程款,被告出具了相应的欠条,承诺于2012年3月底付清。后被告只支付了6万元工程款,尚欠原告150800元未付。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1508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从2012年4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姚钅监龙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做工程。2012年1月18日,被告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写明欠原告久事西郊花园徐泾港北岸项目油漆工程款210800元,承诺到2012年3月底付清,如到期余款未付清按欠条日期起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嗣后,被告仅支付60000元,余款150800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1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个人,被告将油漆工程分包给原告,双方合同应为无效。但被告仍应支付给原告实际积欠的工程款。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计算调整截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钅监龙应支付给原告汪纪民工程欠款150800元及该款从2012年4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汪纪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1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716元,由被告姚钅监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小丽代理审判员 许 敏人民陪审员 金徐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陶 菁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