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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一终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青岛康和服装印花厂与李海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康和服装印花厂,李海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一终字第21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康和服装印花厂。法定代表人蒋秀敏,厂长。委托代理人王万业,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伟。委托代理人牟丹,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康和服装印花厂因与被上诉人李海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4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康和服装印花厂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康和服装印花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康和服装印花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康和服装印花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红代理审判员 王 蕾代理审判员 龙 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庆光书 记 员 彭晓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