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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中立民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与怀化市绿野开发中心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怀化市绿野开发中心,蒲光海,刘晓云,杨莉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中立民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怀化市绿野开发中心。负责人吴泽瑞,该中心主任。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本诉被告)蒲光海。原审第三人刘晓云。原审第三人杨莉君。上诉人怀化市绿野开发中心因与被上诉人蒲光海、原审第三人刘晓云、原审第三人杨莉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怀鹤民一再初字第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怀化市绿野开发中心于2013年12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怀化市绿野开发中心申请撤回上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怀化市绿野开发中心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家红代理审判员  武春毅代理审判员  龙中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婵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