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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上商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翔支行与吴志祥、贺春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翔支行,吴志祥,贺春燕,吴志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承办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上商初字第1799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翔支行。代表人:宫秋湖。委托代理人:陈明。被告:吴志祥。被告:贺春燕。被告:吴志英。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翔支行与被告吴志祥、贺春燕、吴志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递交起诉材料,本院预立案号(2013)杭上立预字第133号。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宓旭庆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竺娉、人民陪审员王明珠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志祥、贺春燕、吴志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翔支行起诉称:2012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吴志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7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2年5月15日至2013年5月14日,借款月利率9.2934‰。借款当日被告吴志英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一份,承诺愿意为被告吴志祥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原告依约放款。现还款期限已到,被告吴志祥未能归还借款本息,由于被告吴志祥与被告贺春燕系夫妻关系,被告吴志英为被告吴志祥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吴志祥归还借款本金170000元,支付利息18221.26元(暂算至2013年5月1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收);2、被告贺春燕对被告吴志祥的借款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被告吴志英对被告吴志祥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包括公告费用650元)由三被告承担。被告吴志祥、贺春燕、吴志英未答辩。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翔支行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2、借款借据一份,证明原告已经履行贷款发放义务。3、结婚证、借款申请书各一份,证明被告吴志祥、贺春燕系夫妻关系及共同借款的事实。4、保证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吴志英对被告吴志祥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利息清单一份,证明被告吴志祥所欠利息金额和计算方法。被告吴志祥、贺春燕、吴志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抗辩。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予以确认;证据5系原告自行制作,不属于证据范畴。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吴志祥填写《借款申请书》并于2012年5月15日与原告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吴志祥提供170000元借款,借款期限自2012年5月15日至2013年5月14日,借款利率实行浮动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70%,若遇利率调整,利率重新定价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还本付息方式为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月收取,计息日为每月的20日,贷款结清时利随本清。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被告吴志英于2012年5月15日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对被告吴志祥与原告签订的上述《个人贷款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本金金额为170000元,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含罚息、复息)、原告为收回贷款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等全部费用。原告于同日向被告吴志祥账户发放贷款170000元。由于被告未按约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贺春燕作为被告吴志祥的配偶在《借款申请书》上签字捺印。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案件公告费650元。本院认为,被告吴志祥、贺春燕填写的《借款申请书》、原告与被告吴志祥签订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及原告与被告吴志英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应按约履行。现借款期限已届满,但被告吴志祥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故对原告主张由被告吴志祥归还借款本金1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以17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70%从2012年5月15日暂计至2013年5月14日为17758.4元,2013年5月15日起的逾期利息以原告主张的17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70%再上浮5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案借款发生时,被告吴志祥、贺春燕是夫妻关系,且被告贺春燕在借款申请书上签字捺印,表明其对案涉借款知情,现原告要求被告贺春燕对被告吴志祥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志英签订保证合同,明确承诺对被告吴志祥的案涉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吴志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志祥、贺春燕、吴志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志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翔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元。二、被告吴志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翔支行支付暂计至2013年5月14日的利息人民币17758.4元,2013年5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70%再上浮50%另行计算。三、被告贺春燕对被告吴志祥的上述两项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被告吴志英对被告吴志祥的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吴志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志祥追偿。五、驳回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翔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4元,由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翔支行负担9元,由被告吴志祥、贺春燕负担4055元,案件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吴志祥、贺春燕负担。被告吴志英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64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 判 长  宓旭庆代理审判员  李竺娉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戚文竹(另设附页)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