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巡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衢州市新天商贸有限公司与余享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新天商贸有限公司,余享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巡民初字第466号原告:衢州市新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俐丽。委托代理人:徐文华。被告:余享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新天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余享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新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享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新天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新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市新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聂留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章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