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蒋晓霞与王敬、王子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360号原告蒋晓霞,女,澳门居民,澳门身份证号:1573366(0),往来内地通行证号:M30005081。委托代理人张毅,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海亭,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敬,男,汉族,住址香洲区。身份证号码×××3634。被告王子奎,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身份证号码×××2830。现住址:深圳市。被告韩林玲,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身份证号码×××2840。现住址: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晓霞诉被告王敬、王子奎、韩林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晓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擎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阳伟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