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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与何珍海、何新庆、何群华、刘向斌、杨绪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何珍海,何新庆,何群华,刘向斌,杨绪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中路39号。代表人吴宏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书年,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李碧波,该支行法律顾问。被告何珍海,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被告何新庆,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被告何群华,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被告刘向斌,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被告杨绪定,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诉被告何珍海、何新庆、何群华、刘向斌、杨绪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邓家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