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民二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王淼与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中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淼,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中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王淼与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中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二初字第00029号原告:王淼,女,汉族。被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孝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士旭,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中杰,男,汉族。原告王淼因与被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梁中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欧阳顺、代理审判员张奥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王淼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梁中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淼撤回对被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梁中杰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淼撤回对被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梁中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30元,减半收取为8115元,由王淼负担。审 判 长 马 杰审 判 员 欧阳顺代理审判员 张 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化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