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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家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荣杰与王亚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贾家民初字第559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被告王某乙,女,汉族。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自由恋爱相识,生女名王某丙,2006年4月1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恋爱期间感情很好,但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被告经常说不想与原告继续生活下去。2011年2月份原被告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王某丙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王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王某乙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2月30日生女名王某丙,2006年4月14日在徐州市贾汪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3月26日,徐州市贾汪区贾汪镇宗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内容如下:“兹有我村一组村民王某甲之妻王某乙),于2011年2���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2013年12月9日,原告王某甲带女儿王某丙至本院称,王某乙是其母亲,将近三年没有看到母亲,也不知道母亲到哪里去了。同日,冯某、项某至本院称,其与王某甲系邻居,王某乙已经三年没有回家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徐州市贾汪区贾汪镇宗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冯某、项某、王某丙的证言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王某乙离家出走两年多,至今未归,不尽夫妻义务,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王某甲要求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王某乙现不知去向,王某丙由原告王某甲抚养教育为宜。关于王某丙的抚养费,本院酌定被告王某乙每月支付35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二、王某丙由原告王某甲抚养教育。三、被告王某乙自2014年1月份起于每月15日前支付王某丙抚养费350元,直至王某丙能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玉梅人民陪审员  王庆玲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