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商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济南润港快运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润港快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商初字第2037号原告济南润港快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盛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史振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光福,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济南润港快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润港快运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光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南润港快运物流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7月10日0时10分,原告驾驶员张广升驾驶鲁AE85**号“斯达-斯太尔牌”(挂车号:鲁A29**挂)重型普通半挂货车(该车车主为原告)沿京沪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550公里+400米路段变更车道过程中,与顺行的周广喜驾驶的鲁QD67**号“宝马牌”小型轿车相刮,造成两车损坏。后经交通事故部门认定:张广升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周广喜无责任。为此,原告已赔偿周广喜修理费85100元、道路清障费3000元、车损评估费4250元。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已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每次都拒绝赔偿,原告无奈,只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修理费、道路清障费、车损评估费9235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济南润港快运物流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2、评估报告书。证据3、维修费发票及收条各一份。证据4、蒙阴县安顺道路清障服务中心出具的发票两张。证据5、由蒙阴县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发票一张。证据6、原、被告间的保险单三份及交付保险费的发票三份。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辩称,原告所有的被保险车辆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情况属实,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及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理赔付款,但道路清障费及车损评估费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调查、质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综合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7月3日,原告济南润港快运物流有限公司在被告处为其鲁A-E85**号“斯达-斯太尔牌”(挂车号:鲁A-29**挂)重型普通半挂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7月9日至2014年7月8日。鲁A-29**挂车三者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3月27日至2014年3月26日。原告足额交纳了保费,保险合同生效。2013年7月10日0时10分,原告驾驶员张广升驾驶着被保险车辆沿京沪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550公里+400米路段变更车道过程中,与顺行的周广喜驾驶的鲁QD67**号“宝马牌”小型轿车相刮,造成两车损坏。后经交通事故部门认定:张广升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周广喜无事故责任。为此,原告已赔偿周广喜修理费85100元、道路清障费3000元、车损评估费4250元。请求被告予以理赔。被告认可被保险车辆是在保险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同意在保险限额内予以理赔,但拒绝赔付道路清障费及车损评估费。另查明,2013年7月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属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分支机构,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本案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润港快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费用,已完成了合同义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被告理应按保险合同约定予以理赔。原告已支付给三者周广喜车损赔偿款85100元,按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予以理赔。关于道路清障费及车损评估费,被告在保险合同中并未履行相关的明确说明义务,应当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判决被告予以赔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85100元、道路清障费3000元、车损评估费4250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支付给原告济南润港快运物流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923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预交上诉费2100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宁宁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李宗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冉珍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