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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13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与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3340号原告王×,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宇明,北京市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女,1984年7月24日出生。原告王×与被告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6月6日建立婚姻关系,婚后无子女。婚姻缔结后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且无法正常交流。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分歧与矛盾无法沟通亦无法化解,严重伤害了双方的感情。原告不堪忍受于2012年10月与被告分居并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后被驳回。原告认为与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修复,婚姻关系已成原告无法承受之重。故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和开庭传票,且原告拒绝到我院办理公告送达手续,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彩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