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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吕清会、刘从德与母广玉、刘磊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清会,刘从德,母广玉,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保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吕清会,女,生于1949年12月8日,汉族,住平武县龙安镇。申请执行人刘从德,男,生于1949年9月9日,汉族,住平武县龙安镇。被执行人母广玉,女,生于1971年9月24日,汉族,住平武县龙安镇。被执行人刘磊,男,生于1991年6月18日,汉族,住平武县龙安镇。申请执行人吕清会、刘从德因与被申请执行人母广玉、刘磊之间产生共有纠纷,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母广玉、刘磊的银行存款6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吕清会及其子吕绍明共有的位于平武县龙安镇解放路130号3栋2单元6层2号的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2014)平民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吕清会及其子吕绍明共有的位于平武县龙安镇解放路130号3栋2单元6层2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平房权证监证字第00201**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光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黎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