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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230号原告于某某,女,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朱某某,男,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文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栾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