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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华民特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郑某某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汉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华民特字第44号申请人王汉清。申请人王汉清要求宣告郑湘云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汉清诉称,申请人王汉清与被申请人郑湘云是夫妻关系。2013年7月10日都江堰市中兴镇三溪村五里坡发生特大山体滑坡灾害,经都江堰市公安局中兴派出所查证,被申请人郑湘云在灾害现场下落不明。抢先救援已结束,现场无生命迹象,被申请人郑湘云已无生存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郑湘云死亡。经查:郑湘云,女,195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5212238442,住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3号1栋4单元12号。申请人王汉清是郑湘云的丈夫。2013年7月10日,被申请人郑湘云在都江堰市中兴镇三溪村五里坡遭遇特大山体滑坡灾害,下落不明。2013年8月29日,都江堰市公安局中兴派出所出具关于郑湘云不可能生存的证明证实:被申请人郑湘云在灾害现场下落不明,抢先救援已结束,现场无生命迹象,被申请人郑湘云已无生存可能。本院受理本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9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郑湘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郑湘云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居民身份证、户口登记簿、都江堰市公安局中兴派出所出具的关于郑湘云不可能生存的证明在案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郑湘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郑湘云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