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催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千浪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千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催字第92号申请人南京千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号北门。法定代表人任碧波,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香,女,南京千浪贸易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南京千浪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号码1040005222728981,票面金额3000元,出票人南京千浪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南京鼓楼支行,收款人兴化市兆能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晓斌审 判 员 王 玫代理审判员 高 臻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夏颖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