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27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唐家致与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家致,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7502号原告唐家致,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贞泼,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25号1幢8-11。注册号:110108013337669。代表人唐兆明,经理。原告唐家致与被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国际北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家致委托代理人杨贞泼与被告光大国际北京二分公司代表人唐兆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家致诉称,2011年10月15日,光大国际北京二分公司与我签订合同,将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承包的山东邹平邹魏一园三区高层住宅项目的门、窗铝合金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我,双方约定我包材料、包安装等义务,光大国际北京二分公司按照门106元每平米、窗236元每平米的单价分包给我,双方已确认我的门、窗工程的完工面积及价格,但光大国际北京二分公司一直拖延支付工程款,故我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光大国际北京二分公司支付我铝合金门窗加工安装工程款1923620.1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光大国际北京二分公司承担。被告光大国际北京二分公司辩称,我公司认可唐家致起诉我公司的事实、理由。唐家致所主张的工程量及相关的价款都是经过我公司确认的,我公司认可,但是我公司认为应当由我公司的总公司即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承担还款义务。我公司现在没有什么业务,但还在经营。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5日,光大国际北京二分公司与唐家致签订一份《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约定光大国际北京二分公司将其承建的山东邹平邹魏一园三区高层住宅5号、6号楼,三园高层住宅1号、2号、8号、9号、13号、14号15号、19号、20号、24号、25号、26号、30号、31号、32号、33号楼,门、窗铝合金分项工程包工包料(铝合金型材由建设单位提供)形式分包给唐家致施工,承包方式为:包材料(不含建设单位提供铝合金型材)、包制作、包安装、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竣工验收的承包方式。合同价款为:按建设单位下发的关于铝合金门窗的定价文件里确定的价格为准(其总面积按照实际工程量决算),属总价包干。该总价已包括玻璃、纱网、五金件、胶条、加工安装费等多项费用。合同还对工程质量、合同价款、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双方责任等事项做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唐家致即开始组织制作铝合金门窗并安装,2012年11月22日、2013年3月25日,唐家致与光大国际北京二分公司对唐家致所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核对,并进行了签字确认,对于上述铝合金门窗的价格,唐家致在诉讼中提供了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山东邹平项目部于2011年7月20日出具的定价通知,在通知中,载明:55系列隔热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5+9+5mm)窗为236.00元/平方米,70系列推拉门(玻璃5mm)为106.00元/平方米,以上价格包含玻璃、纱网、五金件、胶条、试验费、加工安装费、税金、利润等费用(不含铝合金型材),并且进入直接工程费。光大国际北京二分公司对于上述价格均予以认可。唐家致主张光大国际北京二分公司尚欠其铝合金门窗加工安装工程款共计1923620.18元,对此,光大国际北京二分公司并无异议,表示同意给付唐家致,但称该公司账面上没有钱,需要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调拨资金才能给付,现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还没有拨付该公司资金。诉讼中,唐家致称其不具备劳务分包的相关资质。另查,光大国际北京二分公司系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分支机构,非企业独立法人,注册资本为2811万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定价通知、数额明细说明等证据材料以及本院开庭笔录、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中,光大国际北京二分公司虽系非企业独立法人,但其有独立明确注册资本、经营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在对外经营活动中,以自己名义与他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由此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理应由其自身承担。其与本案另一当事人唐家致所签订的《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应属建设工程合同范畴,光大国际北京二分公司作为实际施工单位,将工程(部分)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在本案中为唐家致,因唐家致个人并不具有承揽上述工程的相应资质,其上述分包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为违法分包,因此,上述涉案合同应确认无效。对于上述涉案合同被确认无效,光大国际北京二分公司与唐家致均负有责任。但鉴于上述涉案合同已实际履行,且光大国际北京二分公司在诉讼中,亦明确确认尚欠唐家致相应工程款1923620.18元未付,故光大国际北京二分公司仍应给付唐家致所主张的铝合金门窗加工安装工程款1923620.18元,因此,唐家致现要求光大国际北京二分公司给付铝合金门窗加工安装工程款1923620.1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光大国际北京二分公司辩称上述所欠款项应由其总公司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承担,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四条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唐家致工程款一百九十二万三千六百二十元一角八分。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零五十六元(唐家致已预交),由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一百一十二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方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邢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