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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一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一初字第390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漱玉平民大药房员工。被告张某,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但被告不顾家庭责任,有空就出去打麻将,还经常以各种理由在外面借钱,我一人带着八岁的女儿生活,使我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下落不明已两年,对于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出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2年底原、被告相识后,于2004年9月9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于2006年5月18日育有一女张某甲。原告称婚后因被告痴迷于麻将,疏于照顾家庭,致使夫妻感情淡化。原告曾于2012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又撤诉。本院于2013年9月4日到被告父母家调查,被告父亲张某乙述称:“2010年9月13日儿子离开家后,好几天没回家,手机也不通,也未跟媳妇联系,我就到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桥派出所报案了,报案后一直没有儿子的下落。2013年5月警察通知我和老伴去金桥派出所验血型继续寻找儿子的下落,但到现在也没有线索,都两年了,一点音讯也没有。”被告至今未归,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制作的调查笔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自2010年9月13日离家后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原告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又坚决要求离婚,故本院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原、被告的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因被告未到庭,无法进行核实,本院对该部分暂不做处理,原、被告均可另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婧人民 陪 审员 王宝林人民 陪 审员 李节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逄映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