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行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刘涛诉临泉县公安局艾亭派出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临泉县公安局艾亭派出所,汪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行初字第00029号原告:刘涛,男委托代理人:宋歌,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泉县公安局艾亭派出所。住址临泉县艾亭镇集上。负责人:陈超,任所长。委托代理人:李治华,临泉县公安局法制科民警。委托代理人:王辉,临泉县公安局艾亭派出所民警。第三人:汪瑞,女。委托代理人:李子宽,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涛不服被告临泉县公安局艾亭派出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涛以被告临泉县公安局艾亭派出所已撤销临公(艾)行罚决字(2013)第0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 判 长 李成宇审 判 员 程晓明人民陪审员 刘中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树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