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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南南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南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泉刑初字第363号公诉机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南南,男,1989年9月22日生,汉族。因涉嫌犯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邵珠刚、祁娜娜,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诉刑诉(2013)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南南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南南及其辩护人邵珠刚、祁娜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一、抢劫1、2013年4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杨南南尾随被害人齐某某至徐州市段庄小区东门附近,采用勒脖子、捂嘴的方式将被害人齐某某按倒,抢走其随身携带的小拎包,包内有人民币80余元、”OPPO”R801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87元)。2、2013年5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杨南南尾随被害人王某进入徐州市段庄小区11号楼3单元地下室内,采用勒脖子、捂嘴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按倒,抢走其放在车蓝的小拎包,包内有人民币40元。案发后,涉案赃物手机被公安机关查扣并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杨南南亲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代为退赔了赃款130元。二、敲诈勒索2013年5月24日3时许,被告人杨南南在徐州市淮海西路微山湖鱼馆附近,趁被害人史某某不备,抢走其放在腿上的女士提包,包内有人民币230元,“联想”A68E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7元,“酷派”S18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元,公章、报告等财物。后被告人杨南南以归还抢来包内的公章、报告等物品为要挟,向被害人史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0元,后因被告人杨南南被抓获尚未得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南南处扣押了涉案赃物“联想”、“酷派”手机各一部及公章、报告、人民币210元等涉案财物,并发还给被害人史某某;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南南同时,还扣押了被害人齐某某被抢的“OPPO”R801型手机一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南南亲属代为退赔了赃款人民币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南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史某某、王某、齐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史某某的相关银行存取款流水记录书证;被害人齐某某购买手机发票书证;三被害人案发后第一时间的报警登记;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在本案中的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公安机关就本案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徐州市泉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涉案被抢手机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杨南南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情况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南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南南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南南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杨南南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杨南南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南南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不掌握的其对王某的抢劫罪行,应以自首论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本案中被告人杨南南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不掌握的抢劫被害人王某罪行属实,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不属于以自首论范畴,但一般应从轻处罚。故而,本案中公安机关通过现场从杨南南处扣押的“OPOO”R801型手机,发现了被告人杨南南的重大抢劫嫌疑,被告人杨南南之后又主动交代了对王某的抢劫罪行,应属坦白情节,表现了其有一定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而,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法无据,不予采信;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南南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南南在敲诈勒索犯罪中有未遂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公诉机关和本院查证事实一致,予以采信,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及公民的人身权利、社会秩序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杨南南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南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已追缴赃款,依法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雪柏代理审判员  周平波人民陪审员  苏征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