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陆商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凯文磁钢有限公司与余姚市磊锦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凯文磁钢有限公司,余姚市磊锦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陆商初字第262号原告:浙江凯文磁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杨成。委托代理人:金晓群。被告:余姚市磊锦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亚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凯文磁钢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磊锦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凯文磁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凯文磁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浙江凯文磁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鸿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马海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