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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湾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兰素芬诉白正年、周丽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素芬,白正年,周丽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湾民初字第803号原告:兰素芬。委托代理人:余瑞华,乐山市沙湾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正年。被告:周丽苏。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素芬诉被告白正年、周丽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素芬以与二被告达成了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素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用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素芬缴纳(已交)。审判员  干吉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禹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