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浙XX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礼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礼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828号原告浙XX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进。被告蒋礼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礼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XX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XX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浙XX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文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