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汉中机械化公司申请执行佛坪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汉中公路机械化公司,佛坪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汉中公路机械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文某某,系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某某,系陕西省汉中公路机械化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佛坪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系佛坪县交通运输局纪检组长。申请人陕西省汉中公路机械化公司依据(2012)佛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外欠债务较多,无力全额偿还该案案件款,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佛坪县交通运输局一次性给付13700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陕西省汉中公路机械化公司自愿放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佛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孙培军代理审判员 冯 亮代理审判员 蔡志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