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初字第01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李建军诉王玉祥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01553号原告李建军,男。委托代理人田立华,吉林省桦甸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玉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军诉被告王玉祥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军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