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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一申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03

案件名称

韶关市金韶关第一丰产林(纸材)基地有限公司与仁化县大桥镇长坝村委会东山村小组、仁化县大桥镇古洋村委会高脚板村小组、仁化县大桥镇古洋村委会东粉村小组及旭日观光农业发展(仁化)有限公司、仁化县大桥镇人民政府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韶关市金韶关第一丰产林(纸材)基地有限公司,仁化县大桥镇长坝村委会东山村小组,仁化县大桥镇古洋村委会高脚板村小组,仁化县大桥镇古洋村委会东粉村小组,旭日观光农业发展(仁化)有限公司,仁化县大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一申字第9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韶关市金韶关第一丰产林(纸材)基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爽,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廖再华,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仁化县大桥镇长坝村委会东山村小组。负责人:梁余辉,小组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仁化县大桥镇古洋村委会高脚板村小组。负责人:余书贞,小组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仁化县大桥镇古洋村委会东粉村小组。负责人:刘金发,小组长。一审第三人:旭日观光农业发展(仁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广胜,董事长。一审第三人:仁化县大桥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冯奋德,镇长。再审申请人韶关市金韶关第一丰产林(纸材)基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仁化县大桥镇长坝村委会东山村小组、仁化县大桥镇古洋村委会高脚板村小组、仁化县大桥镇古洋村委会东粉村小组及一审第三人旭日观光农业发展(仁化)有限公司、仁化县大桥镇人民政府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韶中法民一终字第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韶关市金韶关第一丰产林(纸材)基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审 判 长  佘琼圣代理审判员  洪望强代理审判员  申良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怡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