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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横商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金康民与吴康君、郭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康民,吴康君,郭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横商初字第925号原告:金康民。被告:吴康君。被告:郭丽华。本院在审理金康民与吴康君、郭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金康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金康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