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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中民抗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张文志与申凤云、张亚萍、张亚州、张亚杰、张小青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志,申凤云,张亚萍,张亚州,张亚杰,张小青,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抗字第20号抗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张文志,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申凤云,女,194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张亚萍,女,195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张亚州,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张亚杰,女,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张小青,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诉人张文志与被申诉人申凤云、张亚萍、张亚州、张亚杰、张小青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1)汤城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文志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12月9日,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安检民抗(2013)19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 晖审判员 孙爱民审判员 程晓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 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