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渠民初字1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罗国秀与黄俊杰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国秀,黄俊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达渠民初字1090号原告罗国秀,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黄俊杰,男,汉族,广东省增城市人。原告罗国秀诉被告黄俊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国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俊杰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国秀诉称:2013年4月25日,被告以原告女儿的口吻,用其QQ与原告网上交流,其间,声称要参加某补习功课,需要费用9200元,原告信以为真,随后,在中国农业银行渠县支行三汇营业所向指定帐号转帐9200元,此款汇出后,原告与其女电话联系,发现上当受骗,马上向三汇派出所报案,三汇派出所冻结了此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该不当得利的92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罗国秀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罗国秀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中国农业银行转帐凭证一份,用以证明2013年4月25日12点31分原告向被告A帐号转款9200元的事实;3、何某某(原告之女的同学)、刘某某(原告之女的同学)、王某某(原告之女的老师)证明材料各一份,用以证明2013年4月25日11点左右,原告之女正在重庆某大学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高级多媒体技术上课;4、渠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一份、询问笔录一份、渠县公安局三汇派出所致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富华支行函一份,用以证明事发后原告向三汇派出所报案的事实,同时,三汇派出所已将此款冻结的事实。被告黄俊杰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本院审查认定,原告罗国秀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三性,且能够相互佐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女儿系重庆某大学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在校大学生。2013年4月25日上午11点左右,被告黄俊杰用原告女儿的QQ与原告聊天,其间,声称需要补习功课费用9200元,随后,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渠县支行三汇营业所向指定帐号A转款9200元,此款汇出后,原告与女儿电话联系,发现上当受骗,向三汇派出所报案,三汇派出所冻结了此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该不当得利的92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黄俊杰以欺骗的方式获得人民币9200元,取得该利益无任何法律依据,属不当利益,应返还给损失人罗国秀,故原告罗国秀要求被告黄俊杰返还其不当得利的9200元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俊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返还原告罗国秀9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此款已由原告罗国秀预交),由被告黄俊杰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志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玉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