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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朱杏林、朱振悦等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吴江营业厅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杏林,朱振悦,李钮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吴江营业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朱杏林,男,汉族,1952年8月29日生。原告朱振悦,女,汉族,1996年6月22日生。原告李钮顺,女,汉族,1941年4月18日生。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新华,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负责人田霞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晋庠,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菡,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吴江营业厅。负责人府建明,分局长。委托代理人刘英平,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负责人赵庆,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杏珍,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杏林、朱振悦、李钮顺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吴江营业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杏林、朱振悦、李钮顺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杏林、朱振悦、李钮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杏林、朱振悦、李钮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杏林、朱振悦、李钮顺负担。审 判 长  陈唯华审 判 员  周 斌人民陪审员  顾永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钱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