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民二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陆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陆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民族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二初字第1071号原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南宁市望园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林一,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正敏,广西天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郦,女,汉族。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民族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38-2号。负责人覃员,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陆郦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民族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41元,由原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 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春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