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叠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黄彦清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叠刑初字第215号公诉机关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彦清,无业,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自治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8月18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三看守所。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以叠检刑诉(2013)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彦清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春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彦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黄彦清窜至桂林市叠彩区金河路中国邮政中心与邮政停车场交叉路口,趁盘某与其丈夫黄某乙行走不备之机,迎面抢走盘某背在肩上的1个皮包(内有人民币1218.2元、金项链1条、金吊坠1个、金戒指1个、诺基亚C2-06型手机1部等物品,钱物共价值人民币5807.2元),往火车始发站方向逃窜。黄某乙追赶被告人黄彦清至火车站旁的恒大房地产公司工地内,被告人黄彦清为抗拒抓捕,将皮包丢在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打伤黄某乙的头部。盘某捡起皮包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随后赶到现场,将躲藏在该工地一个土坑中的被告人黄彦清抓获。赃款赃物已缴获退还盘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彦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1、书证(户籍证明、现场图、扣押及发还清单、赃款赃物辨认照片、伤情照片);2、被害人盘某、黄某乙陈述;3、鉴定意见(珠宝首饰鉴定报告、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5、被告人黄彦清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彦清抢夺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提请应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黄彦清刑事责任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彦清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及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彦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蒋发奎人民陪审员 刘金莲人民陪审员 王莲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文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