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萧刑初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田烈新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烈新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刑初字第217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烈新,;因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7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5万元,2011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2年5月6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2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烈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磊、被告人田烈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田烈新和张某等人入住杭州市萧山区一酒店7212房间。同日9时30分许,公安民警依法对该房间进行旅馆登记检查,被告人田烈新在民警进入客房后逃离现场。后公安民警在房间内依法扣押被告人田烈新的单肩包1只,内有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1包,净重34.818克及被告人田烈新的身份证1张。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田烈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吴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临时住宿登记表,毒品检验报告,受案登记表,监控录像,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罪犯档案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田烈新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烈新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烈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烈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海云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振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