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孙某与潘某甲、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某甲,潘某乙,孙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甲,女,1986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潘某甲父亲。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斌,涡阳县涡北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男,1987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慕琼,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潘某甲、潘某乙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3)涡民一初字第00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潘某甲、潘某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潘某甲、潘某乙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某甲、潘某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潘某甲、潘某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亚莉审 判 员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万学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