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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阳执字19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温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方,曲建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字1954-1号申请执行人:温方。被执行人:曲建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莱阳龙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32352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阳市人民法院(2011)莱阳执字第19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举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