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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序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李冉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序81号原告李X,女,汉族,1983年3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崔占友、侯增凡,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XX,男,汉族,1978年11月1日生,���告李X诉被告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健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占友、侯增凡,被告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诉称,2006年10月1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4月6日生女儿付XX,一直由原告抚养,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建立夫妻感情。2012年9月8日,原告阻止被告赌博,再次引发争吵,双方分居至今。期间,被告对原告母女不管不问,从不关心,实在无法共同生活。双方于2009年10月28日购置财产长安区北二环北东二环西水木青城X-X-XXX房产一套,再无其他财产。最近,虽有亲朋调解,被告毫无诚意。原告经慎重考虑,要求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付XX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婚后财产长安区北二环北东二环西水木青城X-X-XXX房产一���;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付XX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感情毫无问题,不同意离婚,婚前感情很好,天天在一起,逛街玩,婚后感情很好,我的工资还贷,补贴家用,原告工资自己存起来,房本原告拿走了,我很信任原告,我没有赌博,双方有孩子,为了孩子我也不离婚。双方闹矛盾完全是原告家里原因,我们之间没有问题。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06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2010年4月6日生女儿付XX,一直随原告生活。双方感情较好,婚后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李X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页、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有一定感情基础,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感情并未破裂,况且原、被告已生育子女,发生矛盾时更应慎重对待,理智处理,只要双方能互���互让,相互信任,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李X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X与被告付XX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一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