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裁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张洪安与齐河福生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安,齐河福生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裁字第840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安,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齐河福生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洪安与齐河福生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2012)齐法执字第840号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张洪安已参与对齐河福生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拍卖财产的执行分配,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齐晏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泽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子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