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康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徐建华与辽宁平安交通设施工程维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华,辽宁平安交通设施工程维护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康民初字第129号原告徐建华。委托代理人王石,某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平安交通设施工程维护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华诉被告辽宁平安交通设施工程维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华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信景才代理审判员 冯劲龙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