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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咸渭民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某军申请执行李某帅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军,李某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咸渭民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军,女。被执行人李某帅,男。本院在执行王某军申请执行李某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393.62元,2、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李某帅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帅的银行存款2443.6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