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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桐民初字第2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与郑伯喜、顾晓伟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郑伯喜,顾晓伟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桐民初字第230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斜西街213号保险大厦内,组织机构代码84649845-5。法定代表人:桂文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民、姚培坤,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伯喜,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被告:顾晓伟,女,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诉被告郑伯喜、顾晓伟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履行完毕,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郑伯喜、顾晓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郑伯喜、顾晓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91元,减半收取59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永华代理审判员  朱谷玥人民陪审员  谢晓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邹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