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代华胤与谭安林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代华胤,谭安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2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代华胤。委托代理人:代国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安林。再审申请人代华胤因与被申请人谭安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代华胤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代华胤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代华胤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