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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潍坊乐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昌乐县新台北购物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乐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新台北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388号申请执行人潍坊乐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红河镇红河街。法定代表人孔凡升,董事长。被执行人昌乐县新台北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新昌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刚,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乐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乐县新台北购物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乐商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鞠成东审判员  田洪伟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锦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