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犍为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汪树洪诉何仲金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树洪,何仲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犍为民初字第29号原告:汪树洪,男,生于1962年4月2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何仲金,男,生于1976年9月7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树洪诉被告何仲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树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树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树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汪树洪负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治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