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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犍为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汪树洪诉何仲金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树洪,何仲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犍为民初字第29号原告:汪树洪,男,生于1962年4月2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何仲金,男,生于1976年9月7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树洪诉被告何仲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树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树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树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汪树洪负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治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