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江某甲、徐某某与江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甲,徐某某,江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057号原告:江某甲,男,193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徐某某,女,193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江某乙,女,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甲、徐某某与被告江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甲、徐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某甲、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某甲、徐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汪岳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