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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商终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姚全甫与鲍本章借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鲍本章,姚全甫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2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鲍本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文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全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震明。上诉人鲍本章因与被上诉人姚全甫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3)杭江笕商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鲍本章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鲍本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鲍本章撤回上诉,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3)杭江笕商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1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鲍本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依群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黄江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叶红 微信公众号“”